01-01組織章程與法規-組織規程

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組織規程

99 年度第 2 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通過(99.12.16)
102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102.01.30)
105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105.06.30)
106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106.07.28)

第一條 本校定名為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朝陽科 技大學(以下簡稱朝陽科大)辦理,簽訂經營契約書,依法成立。

第二條 本校以提升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會健全公民及促進社區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負督導校務之責,對外代表學校,由朝陽科大校長擔任之。

第四條 本校置主任一人,負責綜理校務工作,推動與執行各項業務。

第五條 本校置執行秘書或專案經理,襄助主任處理校務,並加強服務項目。

第六條 本校設立以下各組:
一、 企劃組:負責校務發展、課程規劃、評鑑作業及專案企劃等相關事項。
二、 課務組:負責櫃台業務、學員資料、個人資料保護及資訊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 學務組:負責社團經營、社區經營、志工管理及活動管理等相關事項。
四、 總務組:負責財務行政、庶務行政及文書處理等相關事項。
為遂行業務,各組得聘用專員或助理數名,必要時,各組得設組長一人,綜理該組業務。

第七條 本校任課教師聘期採期別制,均以兼任聘用,其聘任方式另訂辦法規定之。

第八條 本校設置志工團,提供協助辦理社區大學招生班務及講座服務、參與社區大學各 校區服務工作、本校內外及社區各項活動支援、支援本校其他相關工作,志工團 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九條 本校設下列各種會議:
一、 校務會議:負責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及主任為當然代表、行政人員代表 4 名、教師代表 4 名、學員代表 5 名,計 15 人組成;以校長為主席。校務會議之 設置辦法另訂之,審議下列事項:
(一) 本校校務發展方向或構想。
(二) 審議本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有關校務發展建議事項。
(四) 有關師生重大權益事項。
(五) 其他重要決議事項。
二、 行政會議:由主任及行政人員組成之;主任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三、 課程審查會議,負責課程之審查,由主任、行政人員代表、學員代表、長期從事 課程審查或具社大實務經驗者 2 人,計 5-7 人組成,課程審查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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