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校務會議設置辦法
99 年度第 1 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訂定(99.03.11)
99 年度第 2 次校務發展委員會議修訂(99.12.16)
102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102.01.30)
104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104.01.28)
105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105.06.30)
106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106.07.28)
107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107.07.31)
111 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訂(111.07.26)
第一條 依據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組織規程第九條(以下簡稱本校),負責議決社區大學辦學理念、 校務發展方向與目標、建議事項,訂定「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校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議組成成員之分類、人數比例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當然代表:校長及主任。
二、選任代表:
(一) 教師代表:學術類、社團類及生活藝能類等三類課程任教滿 1 年以上之教 師推選產生,各類代表 1 至 2 名,總計 4 名。
(二) 學員代表:學術類、社團類及生活藝能類等三類課程連續上課滿 1 年以上 之學員推選產生,各類代表 1 至 2 名,總計 5 名。
(三) 行政人員代表:本校行政人員代表,計 4 名。
(四) 志工代表:由博誠志工團推舉,計 1 名。
(五) 社區代表:邀請辦學區內推動社區議題的團體代表,計1名。
三、本會議當然代表依其任職至離職期間為任期;選任代表任期為 1 年,若於新學年度召開會 議,新任代表未及產生時,以上一學年度代表續行職務。
四、本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如當然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為出席。
第三條 本會議議決下列事項:
一、 本校校務發展方向或構想。
二、 審議本校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 有關校務發展建議事項。
四、 有關師生重大權益事項。
五、 其他重要決議事項。
第四條 本會議召開方式如下:
一、 定期會議:由校長召集之,每期至少開會 1 次。
二、 臨時會議:由校長視需要召開;或經本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提議,校長應於 15 日 內召開。
第五條 本會議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主席。
第六條 校務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始得開會;需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 決議。
第七條 本會議臨時動議案須有出席代表 3 人以上附議始可成案。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