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財產盤點實施要點
102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102.01.30)
102 年度第 2 次行政會議修訂(102.02.20)
第一條 依據本校財產管理辦法第廿五條規定訂定「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財產盤 點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名詞定義如下:
一、 財產經管人:各單位財產業務承辦人。
二、 財產保管人:財產使用人或單位主管指定保管公共財產之人員。
第三條 盤點範圍為本校購置登記完成及管理使用之所有財產,包括非消耗品 及代管資產。
第四條 盤點項目如下:
一、 帳務與實際財產是否相符。
二、 財產之使用情形及保管維護狀況。
三、 財產或人員異動是否辦理移轉登記。
四、 財產是否依規定黏貼財產條碼,且放置位置與條碼所列相符。
第五條 盤點實施方式如下:
一、 定期盤點:為全校年度財產盤點,依當年度「財產盤點實施計畫」 於每學年第 2 學期採 2 階段實施。
(一)第 1 階段為單位初盤。由單位財產經管人依單位財產清冊, 由單位主管責成經管人、保管人逐一清點冊內財產。凡未符合 第四條者,均應立即改善。
(二)第 2 階段為總務組複盤。
二、 不定期盤點:
(一)單位主管異動時,均應實施全面盤點。並於主管異動生效日 10 天前列冊盤點交接;總務組應派員協同實施盤點。
(二)人員調職、離職時,均應將所保管之財產,於調、離職生效日 1 週前列冊辦理移交,單位主管應負責監交,並配合總務組實 施不定期盤點。人員離職時,總務組俟以上程序完成後,於教 職員工離職會辦單簽章。 (三)如單位搬遷或因組織調整及其他特殊情形必要時。
第六條 財產盤點結果後續處理事項如下:
一、 條碼失落、放置地點及保管人不相符者,保管單位應即向總務組 申請異動及補發條碼黏貼;若有帳物不符,應即查明財產去向。 並將初盤清冊經單位主管簽章後送總務組備查。
二、 總務組應於複盤結束後完成盤點報告陳核。
三、 如發生有帳無物情形,除應查明原因之外,並應按其當時價值 (已超過使用年限者依財產殘值,未達報廢年限者依未折減餘額) 由財產保管單位主管與財產保管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 總務組於盤點結束後,得依各單位初盤及平時對財產管理之特殊 良窳,檢討陳請議獎(處)。
第七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