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採購辦法
102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訂定(102.01.30)
102 年度第 2 次行政會議修訂(102.02.20)
第一條 為建立本校採購制度,有效執行預算及撙節經費,提升採購效率與功 能,確保採購品質,訂定「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採購辦法」(以下簡稱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 任或僱傭等。
一、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 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 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總務組認定之工程。
二、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圖書資訊、儀器與其他動 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總務組認定之財物。
三、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總務組認定之勞務。 四、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 2 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 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所編列之預算案及其它委託之專題研究案與建教合作案,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四條 請購作業:
一、請購單位根據需求及預算與項目填具經費動支申請表,隨附含圖 說之規格、型式及數量之需求規格書。
二、請購項目如有特殊情況,無法採行公開招標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逕行邀請 1 家廠商議價。限制性招標之核定,由請購單位填寫限 制性招標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購案核准權限如下:
(一)請購金額在未達新臺幣 15,000 元者:經單位主管核可,總 務組審核預算後,逕行執行採購作業程序。
(二)請購金額在新臺幣 15,000 元以上者:經單位主管簽核,總 務組審核預算,採購單位審核規格無誤,主任或其指定授權 人員核准後,採購單位執行採購作業程序。
(三)符合限制性招標情形者,經主任或其指定授權人員核准,得 採限制性招標。
第五條 採購作業:
一、開標會議小組成員:
(一)主持人:主任。
(二)監辦單位:
1、請購金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未達 100 萬元者:會計 人員。
2、請購金額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會計人員及主任或 其指定授權人員核准之監辦人員。
(三)會辦單位:請購單位人員。
(四)紀錄:採購單位人員。
二、招標作業:
(一)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託辦理招標作業:本校若接受政府機關補 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 依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 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二)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1、公開招標,指以公開方式邀不特定廠商投標。
2、選擇性招標,指以公開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 商資格審查後,再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3、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開程序,邀請 2 家以上廠商比價 或僅邀請 1 家廠商議價。
(三)廠商依規定報價,廠商報價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三、底價訂定作業:
(一)請購金額在新臺幣 15,000 元以上未達 20 萬元者:由總務 主管或其指定授權人員訂定底價。
(二)請購金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未達 100 萬元者:由總務主 管依請購及採購單位提供價格分析建議核定底價。
(三)請購金額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總務主管依請購單位、 請購單位主管及採購單位提供價格分析建議提出最後建議 底價,由主任或其指定授權人員核定底價。
四、開標作業:
(一)請購金額在未達新臺幣 15,000 元者:由請購單位自行採購。
(二)請購金額在新臺幣 15,000 元未達 20 萬元者:得採用電子 投標,經採購單位比價、議價後,選擇品質符合規定且價錢 進入底價最低的廠商為採購對象。
(三)請購金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者:經由開標會議開標,決 標後作成會議記錄,再依循採購程序辦理。
五、國外採購作業:
(一)採購國外財物得委託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大專院校共建共享聯 盟、貿易商或代理商等辦理。有關外購案之免稅令申請事宜, 悉依教育部頒布「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辦理。
(二)採購國外財物,得以外幣議價成交後,申請辦理教育部免稅令之手續,免稅令核准通知後辦理結匯手續,貨物進關後再 辦理報關驗收手續。
(三)採購國外財物,確因國內無供貨廠商,為教學研究需要,必須向國外廠商直接購買,請填具國外直接採購財物議價記錄 表,經主任或其指定授權人員核准後,再依循採購程序辦理; 議價記錄表視同採購相關憑證。
六、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資源引用:
(一)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得委託台灣銀行共同供應 契約辦理採購,以提昇採購時效。
(二)依據台灣銀行採購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項目,可免公 開開標及比價、議價程序。
七、統一採購案:配合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資源引用,電腦設備採 購,由電算中心審核原製造廠商之電腦規格,送資訊軟硬體委員 會會議核定後,交採購單位辦理議價程序,由得標之原製造廠商 選定合格供應廠商,簽訂供應契約,運用統一採購方式進行供應。
八、契約採購案:配合台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資源引用,經常性財物 或勞務採購,得採契約採購,由採購單位經過公開採購程序選定 供應廠商,採定期契約採購方式進行供應。
九、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
(一)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得為標價之一定金額或標價之 一定比率,由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二)採購金額在未達新臺幣 20 萬元者,或勞務或消耗品採購得 免收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
(三)得標廠商得將履約保證金全數轉為保固金。
(四)針對特殊或巨額之工程、財物,訂有保固金規定,可由履約 保證金或由契約總價中抵繳,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契 約文件中訂明。
(五)履約保證金得依履約進度、驗收、維修或保固期間等條件, 保固金得以保固期間內完成保固事項或階段為條件,得一次 或分次發還,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契約文件中訂明。
第六條 簽訂契約作業:
一、採購金額在未達新臺幣 15,000 元者:不須填具簽訂單。
二、採購金額在新臺幣 15,000 元以上未達 20 萬元者:須與廠商填具 簽訂單後始生效。
三、採購金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者:須與廠商簽訂契約書。契約書 內容主要要求品質優良、維護保證、保固期限、交貨期限、履約保 證及訂定延遲罰則,以確保本校權益,契約經雙方同意蓋章後始 生效。
第七條 驗收作業:
一、驗收應依驗收單、規格書及契約內容標準進行驗收,其驗收小組 成員權責如下:
(一)主驗單位:總務組指派人員。
(二)監驗單位:
1、採購金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未達 100 萬元者:總務 組指派人員。
2、採購金額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主任或其指定授權 人員核准之監辦人員。
(三)會驗單位:使用單位指派人員。
(四)協驗單位:採購單位指派人員。
(五)廠商代表。
二、採購金額在未達新臺幣 20 萬元者:消耗品由使用單位自行驗收。 非消耗品由使用單位填寫工程暨財物驗收單,總務組派員會同驗 收。
三、採購金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者:由廠商簽具工程暨財產驗收 單,並通知採購單位排定驗收日期,由驗收小組依權責辦理共同 驗收。
四、勞務採購得免附驗收單。
五、分批交貨或長期契約購案之驗收方式需於其契約中明訂之。
六、辦理工程、財物採購,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限期辦理驗收,並 得辦理部分驗收。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總務主管或其 指定授權人員核准。
七、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 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使用單位及採購單位檢討,認為確有先行 使用之必要者,應經總務主管或其指定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 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八、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 虞者,應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 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第八條 核銷及付款作業:
一、採購金額在未達新臺幣 15,000 元者:由使用單位自行檢附憑證或單據,經單位主管核可,送會計室作帳及出納組辦理付款程序。
二、採購金額在新臺幣 15,000 元以上者,辦理核銷應備妥下列憑證, 經保管組財產登錄,總務主管核可,會計審核無誤,主任或其指定 授權人員核准後,送會計作帳及辦理付款程序。
(一)將廠商發票或收據黏貼於粘貼憑證。
(二)檢附已核准之經費動支申請表。
(三)報價單。
(四)採購相關資料。
(五)驗收單。
三、凡採購,應以取具統一發票核銷為原則。
第九條 供應商服務品質,有違反本校規定經限期內不改善,致使本校遭受嚴重 損失,承辦人員得簽報相關主管經主任核定後,列為不受歡迎之廠商或 拒絕往來廠商。
第十條 採購人員倫理:
一、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 請託或關說,不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收受賄賂、回扣、餽贈、招待 出遊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
三、採購人員有違法或不當之行為,應視情節輕重,報請上級主管懲處,採購人員操守清廉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陳報奬勵。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