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校務行政法規-申訴服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申訴服務委員會設置辦法

 

112年11月14日第2期校務會議訂定(112.11.14)

第一條 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員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以維護學員在社大正當合法之權益,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社區大學評鑑規定訂定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申訴服務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當期學員或其他依本校規定合法成立之學員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行政處理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經行政單位協調仍無法解決者,得向申訴服務委員會提起申訴;申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校提起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 為處理申訴案件,設立申訴服務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校長聘任之,任一委員涉有官司或自身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委員組成如下:

一、教師代表一至二人。但現任或曾任該當事人任課老師或同班學員應自行迴避。

二、學員代表一至二人。但為該當事人同班或同社團者,應自行迴避。

三、專家學者一人。

四、行政人員二人。

申訴服務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中申訴服務委員會召集人,由校長指派。

第四條 申訴人對於本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服務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五條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並檢附相關資料:

一、申訴人姓名、聯絡電話、電郵、班級資料。

二、檢附申訴之相關文件或佐證資料。

三、收受或知悉原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四、應具體指陳原措施之違法或不當,並應載明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第六條申訴服務委員會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協調會議,除具個人隱私之案件外,為求公平、公開、公正之處理,得邀請主任及申訴人到場陳述意見,並取得共識,據以辦理。如未能取得共識,則申訴人得選擇其他自救管道為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