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教師聘任辦法
朝陽科技大學企業創新總中心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會議訂定(98.12.15)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99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中心會議修訂(99.12.07)
102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102.01.30) 103 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訂(103.08.19)
105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105.06.30)
106 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訂(106.07.28)
第一條 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師教學品質,提升教學成效,建立良 好的教師聘任制度,訂定「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不設專任教師,所有課程老師之聘任均以兼任教師聘任之。
第三條 本校師資之聘任需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資格:
一、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
二、 在地方鄉土、歷史、文化、社會、藝能、族群、自然生態、社區營造、公民社 會之推動等方面,具特殊成就者且符合本校發展理念者。
三、 具各類課程專長相關之證照者。 已取得社區大學師資專業知能研習進階結業證書者,優先考量聘任。
第四條 教師聘任程序:
一、教師於邀課期限內檢附課程審查表及教師資料表(曾在本校任教者得免附教師資 料表)。
二、行政人員初審書面資料。
三、新進教師面談,由教師提出教學理念或試教,社大由行政人員代表及學員代表進 行面談。
四、各期開課課程及師資資料送市府課程審查,通過後始得進行招生,確定開班發給 聘函。
第五條 本校教師之聘任採一期一聘,有下列情況者得不予聘任:
一、未能配合學校活動者(如期末教學成果展)。
二、經反映有不當促銷行為或言論不當損及學校校譽,經查證屬實者。
三、私自更動上課時間,且未依規定提出申請 3 次以上者。
四、未出席教師研討相關活動,且未請假者(教師研習原則每期召開 1 次)。
第六條 教師需參與本校主辦之教師研習及各項推展教學與校務工作相關會議活動。
第七條 教師其他需配合事項:
一、 課堂內不得涉及怪、力、亂、神等八卦情事與政黨色彩之政治評論。
二、 課堂內不得有推銷商品之商業行為。
三、 不得遲到、早退,無特殊事故避免請假,因故請假請提前一天告知本校,以利通知學員。
四、 實施戶外教學時,請事先通知學員並填寫戶外教學申請表。
五、 需繳交材料費之有關課程,開課資料送件時請註明,以明確訂定於招生簡章內。
第八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函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