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學務系統法規-博誠志工團組織準則

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博誠志工團組織準則

95.7.15修訂
                                                       100.02.19修訂
                                        101.2.18修訂第九條及第十四條
                          101.7.28修訂第六條第一項並新增第六條第五項
                                         102.3.30修訂第十四條第三項
                                      103.6.24新增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
                                               103.6.24新增第十六條
                                                 103.7.29修訂第十條
                                                 104.5.19修訂第14條
                                                 104.9.15修定第5條
                                              104.9.15修訂全部準則
                                              107.12.22修訂全部準則 
108.6.17修訂全部準則
109.7.29修訂第九條
110.9.3修訂第十五條
111.1.4修訂第十七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人民團體法及志願服務法等相關法令訂定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博誠志工團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準則)。

第二條 「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博誠志工團」(以下簡稱本團)。

一、 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榮之利他精神,擴大民眾參與層面,激勵民眾貢獻心智、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協助推動本校各項庶務為宗旨。

二、 建立服務的人生觀,以成就圓滿充實的人生為目標,進而建構美好家園、落實地方社區發展。

第三條 本團隸屬於臺中市政府委託朝陽科技大學承辦之「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團址設於「臺中市西區五權路2~3號4樓」。

第四條 本團接受本校之指揮監督。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團之任務如下:

一、 依據本校之指導從事屬於終身學習相關活動。

二、 協助辦理社區大學行政作業、招生事務、社大相關活動及講座服務。

三、 參與社區大學各校區服務工作。

四、 本校內外及社區各項活動支援。

五、 支援本校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志工召募

第六條 志工召募規定

一、 召募時間:每年不定時召募。

二、 召募對象:

(一) 凡年滿十八歲以上之本校師生及社會愛心人士認同本校志工服務宗旨,並經審核通過者,均得加入成為本校志工。

(二) 已擔任其他成人教育單位之志工或幹部,不得再擔任本社大志工。

三、 召募人數:依階段任務需求決定;總人數以25-30人為原則。

四、 召募方式:

(一) 於志工月例會宣布。

(二) 於本校網站登錄召募訊息。

(三) 分發志工報名表於各社團。

(四) 各班級老師公開鼓勵幹部及推薦。

(五) 由現任志工推薦。

五、 召募新進志工制度:新進志工需經社大行政人員、志工團團長及幹部面談後,經核准後為準志工,三個月試用期滿後,經考核通過後成為正式志工,試用期間不享有志工團之相關權利與義務。

六、 於試用期3個月內月例會至少應出席2/3次且服務時數需滿20小時,因特殊原因導致次數不足,需經由幹部會議討論後,始得認定是否核準為正式志工,若非特殊原因出席次數不足,一律喪失準志工資格,且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團志工之權利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參與本團、隸屬單位或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三、 參與本校推廣教育處之各項成長訓練課程。

四、 享有「志願服務法」所訂定之各項權利。

第八條 本團志工之義務

一、 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 遵守本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 執行本團或隸屬單位、校區之服務工作。

四、 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 出席本團或隸屬單位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本團設有團長一人,由志工推選,前任團長擔任顧問,指導志工團之各項發展。團長得聘任副團長一人協助業務,並設置資訊組、文書組、活動組及河川守護組推動團務。

各組組長由團長任命熱心負責志工擔任之。資訊組及文書組設組長各一人,其下可增設組員;活動組設組長一人,可增設副組長一人及組員;河川守護組設組長一人,可增設副組長一人及組員。

團長、顧問、副團長與各組組長任期一年,團長得連選連任一次;任期內遇有出缺則另推選適當人選接任至期滿為止。

團長、副團長資格須熱心團務、具服務熱忱,年資須滿二年以上志工擔任;擔任各組幹部須年資滿一年以上,由熱心負責志工擔任。

第十條 本團轄下設三組,各組依任務需求設組員數人,以達到分工合作、完成目標為原則。工作項目如下:

一、 校務協助:各分部固定值班,課程招生及宣傳、班級經營、校區管理、各類活動辦理與執行、社區參與、研習安排、文書處理、海報製作。

二、 志工經營:輪值管理、資料整理、志工月例會、年度大會、聯誼參訪、志工訓練。

三、 其他:有關本校各項事務協助。

第五章 志工管理 

第十一條 本團每月召開志工月例會,由團長召集並由各組長輪流主持,其任務如下:

一、 協調及聯繫各組作業。

二、 負責志願服務工作目標、服務內容與活動計畫之研擬、討論。

三、 統籌志工召募、訓練與工作推展。

四、 執行志願服務人員校內外之聯誼。

五、 執行志願服務人員之督導。

第十二條 志工時數規定:

一、 志工每年最低須服勤滿50小時,如未達50小時依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第一項第四款輔導改善。

二、 時數計算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時數認定以符合本準則第十條主要工作項目為原則。

三、 服務時數由文書組資訊化管理並登錄於志工手冊。

第十三條 志工請假規定

一、 志工因故無法值班,應事先請假,以利值勤狀況掌握。

二、 志工因工作或個人因素無法履行本團相關權利與義務,得書面提出申請暫停服務,最長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超過三個月者終止志工資格處理。

三、 志工資格終止後申請復職,需重新申請(含3個月試用)。

第十四條 志工年度大會

一、 每年定期舉辦一次。

二、 會議內容包括志工重大活動如志工授證、優秀志工表揚。

三、 訂定年度工作計畫。

四、 改選團長。

第十五條 志工資格終止:

一、 志工得以書面申請退團。

二、 志工於服務期間,應確實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倘發生重大過失並影響志工團、本校或隸屬單位名譽,經查明屬實者,除須負起賠償或法律等相關責任並經幹部會議決議後,得終止其志工資格。

三、 志工每次請假期限最長為三個月,超過三個月以上者,經幹部會議決議後,將終止其志工資格。

四、 年度時數未達50小時或與本校業務無法配合並經本團幹部輔導後無法改善者(需於半年內改善),經幹部會議決議後,得終止其志工資格。

五、 志工應確實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誠信原則,若於服務期間發生重大過失或同時於2個以上(包含2個)之成人教育單位擔任志工,經查明屬實者,得立即終止其志工資格,並需負賠償或法律等相關責任。

六、 志工值班以「月」為一期,每期(月)每位志工至少2次值班,若超過兩期(月)未排值班或非特出狀況排班未到未事先請假,且經勸導要求立即改進,無改善者經幹部會議決議後,將終止志工資格。

社大得視情況於月例會討論調整值班頻率,以符合實際需要。

七、 志工幹部會議及月例會全年出席未達2/3次以上者,未達標準者經幹部會議決議,將終止志工資格。

第十六條  志工訓練

一、 本團應協助志工參加依志願服務法所規定之訓練,並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册」。

二、 參與本校或本團所舉辦成長訓練課程。

三、 參與其他單位舉辦之訓練課程。

第十七條  志工福利

一、 感謝餐會:每年舉辦志工感謝餐會與志工感謝或迎新餐會各乙次。

二、 每年舉辦志工研習活動一次,可自由參加,參與者列入志工該年度之服務時數。

三、 服務滿60小時以上,可免費選修本校2學分課程1門,服務90小時以上可免費選修3學分課程1門或服務60小時抵免2學分,另繳差額1,000元,志工幹部之免費課程及志工抵免時視同學員於班級上課,列入於各班之簽到表,每班抵免人數之上限由本校訂之。

四、 每學期每位志工至多能抵免2門2學分或3學分課程。

五、 每學期每位志工最多隨班最多2門課,隨班志工須負責協助該班相關事宜及需填寫學員就讀異常輔導紀錄表。每班以設置隨班志工一人為原則,隨班服務班級由本校指定。

六、 符合本團準志工及現職正式志工資格者,由本校為其投保團體平安險。

七、 新進志工第一年不適用志工免費、折抵課程優惠,第二年需前一年服務滿60小時才能適用免費、抵免課程優惠。

第十八條  志工獎勵:含校內與校外獎勵二種

一、 校內獎勵

(一)三等服務獎:志工服務總時數累計滿150小時以上者。

(二)二等熱心獎:志工服務總時數累計滿300小時以上者。

(三)一等金牌獎:志工服務總時數累計滿450小時以上者。

(四)榮譽服務獎:志工服務總時數累計超過450小時後,每增加150小時者,致贈獎章一只。

(五)志工幹部感謝狀:擔任該年度之志工幹部,依年度致贈感謝狀。

二、 校外獎勵

凡表現優良之志工,得由本團推薦參加全國性志工之公開表揚。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  本團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隸屬單位之補助費或獎助費。

二、熱心公益人士或志工之捐獻。

第廿條    本團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廿一條  本團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以內,由團長編製報告於年度大會中報告,並報請隸屬單位備查。

第廿二條  本團解散時,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隸屬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務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 廿一 條  本組織準則經本校行政會議核定後正式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廿二 條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人民團體法及志願服務法關關規定及志工大會之決議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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