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學務系統法規-績優社團獎勵實施細則

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績優社團獎勵實施細則

104 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訂定(104.10.20)

一、 目的: 為激發公民創意教育,鼓勵社大師生服務社區,培養社大師生參與公共事務之能力, 特依據「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自主性社團管理要點」訂定本實施細則。

二、 申請方式: 各申請社團應於 12 月 15 日前,彙整績優社團獎勵計畫申請書及年度收支明細表提 報社大辦公室。本辦法獎勵之對象係指依「臺中市五權社區大學自主性社團管理要點」 規定申請並核准成立之社團。

三、 經費獎勵與補助:

(一) 本辦法屬獎勵性質,需成立滿一年以上社團,依當年度獎勵計畫規定於 12 月 15 日前,提報績優社團獎勵計畫申請書及年度收支明細表,經社大審查後,核 發前三名社團獎金及獎狀乙紙。

(二) 第一名:頒發獎狀乙紙,另發給社團獎勵金新台幣參仟元整。

(三) 第二名:頒發獎狀乙紙,另發給社團獎勵金新台幣貳仟元整。

(四) 第三名:頒發獎狀乙紙,另發給社團獎勵金新台幣壹仟元整。

(五) 獲獎社團另行擇日或公開頒獎表揚。

四、 申請及評審作業:

(一) 申請獎勵案之申請表,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1. 成立宗旨、參加對象及社團經營、課程績效與效益、公民社會參與及發展等。

2. 年度收支明細表。

(二) 評審作業

1. 評審小組由社大校長及行政人員組成,如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 人代為出席。

2. 評分標準:總分為 100 分,評分比重分配如下:

(1)推動課程績效(25%):課程類別、內容、辦理方式、時數、受益人次、受 益人性別比例及效益等。

(2)社團經營(25%):社團經營理念、經營理念做法、學員參與情形。

(3)公共參與及發展成效(50%):弱勢關懷措施及服務情形、推動公民社會與 公共參與內容,含社區服務內容、辦理方式、受益人次與社團活動辦理情 形及效益等(如落實社區公共議題、社區發展與社區互動情形)。

五、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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